農業金融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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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業務
農業金融業務
裁罰專區(僅提供106年度以後)
裁罰專區(僅提供106年度以後)
序號
標題
34
○○○漁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33
○○○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32
○○○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31
○○○漁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40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30
○○○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29
○○○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28
○○○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9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27
○○○農會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26
○○○農會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未能落實疑似洗錢交易申報作業,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1項及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4條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
25
○○○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24
○○○農會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23
○○○農會辦理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核有重大缺失,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22
○○○農會辦理自動櫃員機補鈔作業核有重大缺失,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21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未具體落實且未妥適建立,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農業金融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20
○○○農會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19
○○○漁會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未依規定報經本會同意延長動用期限情形,復於函本會之文書為不實陳述等情形,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5萬元;併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18
○○○農會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核有重大缺失,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17
○○○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能具體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9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16
○○○農會信用部徵授信作業處理核有重大缺失,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15
○○○公司未依規定期間函報107年度年報,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依農業金融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核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並依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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