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稻作停灌公告後申貸「農機貸款」之借款人,於公告前已購買農機者,得比照適用「農業金融機構對104年第一期稻作停灌區農民之協助措施」
- 分類
- 無
- 發布日期
- 104年02月24日
- 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045010389號
主旨:有關稻作停灌公告後申貸「農機貸款」之借款人,於公告前已購買農機者,得比照適用「農業金融機構對104年第一期稻作停灌區農民之協助措施(下稱農貸協助措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農糧署104年2月5日農糧產字第1041002035號函辦理。
二、旨揭農貸協助措施(本會104年1月26日農授金字第1045084050號函諒達)係為協助104年第一期稻作停灌區農民,對公告實施停灌休耕前,已先期投入水稻育苗、購置農機、自動化設備等投資,因無法從事稻作,收入減少,致償還貸款有困難者,提供其農貸協助措施,合先敘明。
三、依「農機貸款要點」第12點規定,購置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申請貸款得在購買之前或之後60日內為之。爰如借款人申貸日係於其經營農場所在區域停灌公告日之後,但於其購置農機設備60日之內者,得比照旨揭措施適用相關展延免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