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規定借款人尚有其他職業支領固定薪資者,應不予貸放疑義
- 分類
- 解釋函示
- 發布日期
- 102年11月26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農金三字第1025016334號
主旨:所詢94年12月30日修正之「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下稱本要點)第3點第2項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基金102年11月8日農信保代字第1020202471號函。
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旨揭貸款要點第3點第2項規定,借款人尚有其他職業支領固定薪資者,應不予貸放。
三、所詢借款人96年2月申貸旨揭貸款時,係擔任某地政事務所一年一約之「臨時員」且其薪資採按日計酬,是否屬「尚有其他職業支領固定薪資者」乙節,由於「臨時員」係相對於正式員工而言,其服務期間係依契約規定,如該員依契約規定係於特定時段從事非全職性工作或按件計酬工作,尚非前開規定所稱其他職業;惟如為常態性工作且工作時段比照該事務所正式員工者,則應屬之。其個案情形應由貸款經辦機構覈實認定。正本: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