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5月下旬豪雨造成桃園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及臺南市高粱等作物農業災情,本局已函請相關農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及農信保基金配合辦理農業天災低利貸款及保證案件,並加速審查,儘快撥款
- 分類
- 行政規則
- 發布日期
- 111年06月01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11504293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主旨:有關本會於111年5月31日公告桃園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及臺南市為辦理111年5月下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1年5月31日農輔字第1110023100號公告辦理,檢附前開公告影本1份,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桃園市(全市):高粱、蕎麥、西瓜、香瓜、洋香瓜。
(二)苗栗縣(全縣):西瓜、香瓜、紅棗。
(三)臺中市(全市):胡(芝)麻、百香果、青蔥、冬瓜、南瓜。
(四)彰化縣(全縣):胡(芝)麻、百香果、青蔥、冬瓜、南瓜、結球白菜。
(五)臺南市(學甲區、鹽水區):高粱。
二、受111年5月下旬豪雨影響,造成農業災情,為協助受災農民儘早取得復耕、復建所需資金,請於受理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及保證案件時,應加速審查,並儘快撥款。
三、請向受災農民加強宣導下列事項:
(一)受理期限及程序:受災農民應自111年6月1日至6月10日止,向案關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具「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農(漁)會信用部提出申請。
(二)協助措施:為減輕受災農民利息負擔,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免息至111年12月31日(本會111年4月6日農金字第1115084367A號函諒達),由本會補貼利息。
四、另受災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可依「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規定,於本會公告之翌日起15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農(漁)會信用部申貸復耕、復建所需資金,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8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68%)。
五、請儘速將旨揭事項公告於信用部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並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