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宜蘭縣三星鄉、壯圍鄉、宜蘭市、員山鄉及大同鄉為辦理硬質玉米等作物111年尼莎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111年11月22日勘誤更正)
- 分類
- 公告類
- 發布日期
- 111年11月15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115085382A號(111年11月22日農授金字第1115085411號書函勘誤更正)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宜蘭縣三星鄉、壯圍鄉、宜蘭市、員山鄉及大同鄉為辦理硬質玉米等作物111年尼莎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三星鄉:硬質玉米、青蒜、萵苣、南瓜。
(二)壯圍鄉:韭菜、青蔥、其他短期葉菜、甜椒(彩色甜椒除外)、辣椒、扁蒲、黃秋葵。
(三)宜蘭市:胡蘿蔔、結球白菜、青蔥、
大心芥菜莖用萵苣。【111年11月22日勘誤更正】(四)員山鄉:食用番茄、芥藍。
(五)大同鄉:冬瓜。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息於111年12月31日前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112年1月1日起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04%)。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1-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