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 發布日期
- 106年10月16日
- 內容
受文者:○○○農會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農會信用部○○分部員工辦理代收業務,所收款項先匯入個人帳戶,再以個人信用卡支付代收款項,金額266,620元。
(二)理由:
1、未落實代收款項及時掃描入帳、未確實核對傳票單據與帳目;或由業務承辦人員保管未入帳之款項、單據等,顯見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考量本案係貴農會主動通報及追究員工責任,且未損及客戶權益,爰核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
2、本案舞弊手法顯見,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能妥適建立並具體落實,有礙健全經營,依據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及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