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前主任偽造農會支票案,核有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能妥適建立並具體落實之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5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 發布日期
- 106年02月18日
- 內容
受文者:○○○農會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農會信用部前主任偽造農會支票案,貴農會核有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能妥適建立並具體落實之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5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農會信用部前主任○○○偽造貴農會於合作金庫銀行○○分行支票帳戶之支票11張,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45億元。
(二)理由:貴農會辦理空白支票之保管及領用作業,核有內部控制制度疏漏,且未確實辦理已簽發支票之核對與銷帳,及未追蹤未兌現支票,平日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作業中,皆未能察覺異常情事,內部查核未臻確實,顯見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能妥適建立並具體落實,有礙健全經營,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5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