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貸款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事宜釋示(一)
- 分類
- 解釋函示
- 發布日期
- 98年02月24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發文日期:98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0985080088號函
主旨:有關農業貸款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事宜,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有說明二所揭違反法令意旨之情形,請查照。
說明:
一、依農業金融法第9條規定,農業金融機構對農業用途之放款,應優先承作,對擔保能力不足之農民或農業企業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二、據農民反映,農(漁)會對於申貸農業貸款案送保事宜迭有以下2類違反法令意旨之情形:
(一)農民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未能主動協助送保,以致無法獲取所需融資。
(二)農民擔保能力充分(含提供足額擔保品或具保證能力之保證人),貸款經辦機構仍要求送保,增加農(漁)民負擔。
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