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0955080235號 主旨:關於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已轉入催收款者,貸款經辦機構可否請領利息差額補貼疑義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35點規定,貸款經辦機構辦理之本基金項下各項貸款,未能如期收回,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視為貸款經辦機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依前開規定意旨,逾期貸款已轉入催收款惟尚未超過六個月者,仍可請領利息差額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