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機構辦理花蓮縣及臺東縣0918震災災區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
- 分類
- 無
- 發布日期
- 111年11月15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1115085365A號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為協助花蓮縣及臺東縣0918震災災區受災戶復建,請依「農業金融機構辦理花蓮縣及臺東縣0918震災災區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辦理展延作業,並依說明三宣導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及行政院111年10月11日院臺忠字第1110031346B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震災災區受災戶重建,行政院於111年10月11日依災害防救法公告花蓮縣玉里鎮、富里鄉、卓溪鄉、瑞穗鄉、萬榮鄉與臺東縣鹿野鄉、延平鄉、關山鎮、池上鄉及海端鄉為花蓮縣及臺東縣0918震災災區範圍,另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13條規定,本會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爰就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訂定旨揭協助措施(如附件)辦理展延作業,重點說明如下:
(一)既有專案農貸本金得展延1年,原約定貸款期限得配合展延期間予以順延,展延期間之利息,免予計收,由本會支付。
(二)受理期間:即日起至112年9月18日。
(三)辦理程序:
1、受災戶應檢具貸款展延申請書、受災地區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展延。但受災戶得請貸款經辦機構調查其遭受之損失,如經調查屬實者,得以貸款經辦機構所填具之調查評估表,代替受災證明文件。
2、貸款經辦機構受理上開展延案件,應儘速審理並逕為准駁,將結果通知借款人,延期還款辦理程序得免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2條第2項、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21點第2項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條之1規定函報本會。
3、本案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之申請及撥付作業事宜,貸款經辦機構應按季將核辦結果列冊(格式詳附件)報送全國農業金庫彙整後送交本會備查。
三、為使花蓮縣及臺東縣0918震災災區受災戶即時取得協助措施資訊,請儘速將前揭協助措施刊登於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並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
正本:花蓮縣設有信用部之農會、臺東縣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畜牧處、本會輔導處、本會秘書室、本會農糧署、本會漁業署、本會農田水利署、本會林務局、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