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
- 分類
- 行政規則
- 發布日期
- 109年02月07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1095074051C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後「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請轉知貴轄公所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會109年2月7日農金字第1095074051B號書函正本及其附件(「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修正發布令)諒達。
二、配合前項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表,農產業部分增列「蜂群」,林業部分增列林下經濟申請核准經營項目(須依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經核准林下經濟經營使用)之「段木香菇與木耳」、「臺灣金線連」、「蜂箱」及「蜂群」,並將畜牧部分之「十八、鵝復養費用」,每隻最高貸款額度由220元調整為350元,修正「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類別,農產業部分增列「蜂群」,林業部分新增「林下經濟申請核准經營項目」。
三、為減輕農民填寫受災證明書負擔,一併簡化申請人填寫之「基本資料」欄位。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會輔導處、本會林務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