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機構對110年第一期作停灌區農業經營者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協助措施
- 分類
- 無
- 發布日期
- 109年12月14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1095085661號
速別:最速件
主旨:為紓解110年第一期作停灌區農業經營者還款壓力,檢送「農業金融機構對110年第一期作停灌區農業經營者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協助措施」(附件1)1份,請配合辦理。
說明:
一、經濟部與本會會銜於109年12月10日公告嘉南地區停灌事宜(附件2),停灌範圍詳如公告附件,嗣後如有新增停灌範圍及作物,將另行函知。
二、旨揭協助措施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110年第一期作停灌區內,已申貸「農機貸款」、「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等8種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下稱專案農貸)之借款人,因停灌無法從事稻作或其他公告受補償作物類別之生產,致還本繳息困難者。
(二)協助措施:
1、上開原有專案農貸得申請本金展延6個月,展延期間免繳利息,由政府補貼,原約定貸款期限,得配合本金展延期限往後延長。
2、展延6個月期間屆滿後,借款人如仍有還款困難情形,得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下稱農貸辦法)」第22條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條之1規定申請展延。
(三)受理期限:即日起至110年1月31日止,貸款經辦機構請於110年2月28日前完成審核(申請書及審核表格式如附件3)。
(四)借款人應切結事項:
1、經營場址確實位於停灌區。
2、確實在上開經營場址從事稻作或其他公告受補償作物類別。
3、確實因110年第一期作停灌政策,致農業經營收入減少,而有貸款本息償還困難之情事。
三、貸款經辦機構受理上開案件,應儘速審理、准駁,並將結果通知借款人,依農貸辦法第25條規定,延期還款辦理程序免依同法第22條第2項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條之1第2項函報本會,另應按週將核辦結果列冊(格式如附件4)報送全國農業金庫彙整後送交本會備查。
四、為使停灌區農業經營者即時取得協助措施資訊,請儘速將前揭協助措施刊登於信用部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並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相關問答(QA)資料如附件5,可至本會農業金融局網站(http://www.boaf.gov.tw)查詢。
正本: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本會資訊中心(請刊登網站)、本會農田水利署、本會農糧署、本會農業金融局(請刊登網站)(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