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宜蘭縣宜蘭市等鄉(鎮、市)為辦理蓮霧等作物107年2月低溫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107年3月13日勘誤更正)
- 發布日期
- 107年03月07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075074101號
(107年3月13日農授金字第1075074113A號函勘誤更正)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宜蘭縣宜蘭市、羅東鎮、五結鄉、大同鄉、礁溪鄉、員山鄉、冬山鄉、三星鄉、壯圍鄉等98鄉(鎮、市)為辦理蓮霧等作物107年2月低溫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宜蘭市:蓮霧。
(二)羅東鎮、五結鄉、大同鄉:高接梨穗。
(三)礁溪鄉、員山鄉、冬山鄉、三星鄉:蓮霧、高接梨穗。
(四)壯圍鄉:食用玉米。[107年3月13日刪除]二、貸款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為年息1.04%。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07-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當地公所或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日者,得由案關公所或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六、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