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南市為辦理110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 分類
- 公告類
- 發布日期
- 110年06月09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100023208號
主旨:公告臺南市為辦理110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項目為臺南市之胡(芝)麻。
二、辦理期限及程序:自110年6月10日至7月9日止,於臺南市轄內區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本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及依本會110年5月21日農輔字第1100023072號函頒「疫情期間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及現勘作業防疫指引」辦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胡(芝)麻每公頃為2萬4千元。
(三)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四)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如附表;貸款利息於111年4月14日前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111年4月15日起貸款利率恢復為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年率0.305%計算(目前貸款利率為年息0.54%),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0-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3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五、基層公所應確實辦理勘查工作,並依「農作物天然災害損害率客觀指標」認定災損,確認損失達20%以上依救助額度予以現金救助。主任委員 陳 吉 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