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影響農民申請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權益,貸款經辦機構應加強宣導低利貸款相關資訊。
- 發布日期
- 101年05月14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農金三字第1015080201號
主旨:為避免受災農民因未及時獲知資訊致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受災證明書,影響其申辦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權益,請確實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貴機構於接獲農委會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公告後,請儘速將低利貸款事項公告於信用部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並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小組、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周知方式,讓農民即時取得低利貸款公告資訊。
二、請貴機構於平日加強對農民宣導「低利貸款」有關申貸程序暨期限規定,含:農民申借低利貸款應於農委會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10日內,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並於受災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具受災證明書及天然災害復健及復耕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避免影響申請低利貸款權益,並強調「現金救助」之受災核定證明未能取代申辦低利貸款所需之受災證明書。正本: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局長 詹 庭 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