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借款人檢具受災證明書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
- 98年11月30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0985080650號主旨:有關莫拉克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借款人檢具受災證明書規定,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莫拉克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借款人所檢具受災證明書原則應為本人名義。如該受災土地之實際經營者,因故無法取得本人名義之受災證明書,得持其配偶或年齡60歲以上直系血親3親等以內尊親屬名義之受災證明書申貸。
二、為確保貸款效益,莫拉克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借款人持其配偶或年齡60歲以上直系血親3親等以內尊親屬名義之受災證明書申貸者,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貸款經辦機構應予查證借款人及受災證明書名義人之實際務農情形。
(二)借款人申貸時應檢附受災證明書正本;貸款經辦機構於該正本註記其申貸情形,正本返還借款人,貸款經辦機構留存影本歸卷。
(三)受災證明書之名義人須擔任本貸款之連帶保證人。
(四)受災證明書名義人應出具切結書,聲明名義人未就同一受災事實另行申請本貸款,或提供受災證明書予他人申請本貸款情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確認貸款資金係用於受災證明書所載土地之復耕、復養及復建,且同一受災事實未重複申貸,若發現借款人有貸款用途不符或重複申貸之情形者,貸款經辦機構應即收回本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