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正式上路,無償債能力之農漁民可獲重生
- 發布日期
- 97年06月10日
- 內容
文號99
農委會表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業於97年4月11日施行,農漁民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如按期還款有困難者,可依該條例第151條之規定,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農委會進一步說明,上開條例所稱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卡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台灣郵政公司及保險公司,若債權人中均無金融機構,則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之條件包含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或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者、需於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至於債務人向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所需文件可至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網站「消債條例前置協商專區」(網址為http://www.ntifo.org.tw/)或銀行公會網站「前置協商專區」(網址為http://www.ba.org.tw/)予以下載,另透過代辦公司辦理只會負擔高額代辦費且無法獲得較好之還款條件,農漁民如有任何疑問,可連絡上開網站所提供金融機構受理前置協商之窗口請求協助。
農委會強調,農漁民如與金融機構協商不成功時,才可以向法院聲請
更生或清算以處理債務,相關聲請書狀、清冊可至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
專區(網址為:http://www.judicial.gov.tw/)下載,如不會下載或不會
填寫書狀及有相關問題,亦可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請求協助。惟向法院聲請更生,在沒有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法院可以對債務人之生活程度作出相當的限制;聲請清算,債務人就業資格、生活程度及住居地將受到限制,另外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也會有更生或清算的註記,對個人信用會產生影響,聲請前應特別注意。
農委會進一步指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根據農會法、漁會法相關規定,不得為農會、漁會會員;至於現具有會員資格者,則必須出會不得享有會員相關權益,因此請會員務必斟酌是否要依該條例向法院聲請清算,以免喪失會員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