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期間案
- 分類
- 行政規則
- 發布日期
- 110年05月24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局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農金三字第1105084544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有關延長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下稱天災貸款)申請期間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5月21日農輔字第1100023072號函辦理,檢送該函及其附件「疫情期間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及現勘作業防疫指引」各1份。
二、基於防疫考量,避免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業務辦理造成感染風險,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應彈性調整,得不受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限制,合先敘明。
三、前開防疫指引規定,有關受理農漁民申借天災貸款相關作業調整如下,並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5月11日後公告之天災貸款:
(一)延長農漁民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受理期間及新增申請方式:由公告翌日起10日內,調整為公告翌日起30日內(即延長20日)。除親自或委託他人申請外,並得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方式申請。
(二)延長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受災證明書期間:由公告翌日起30日內,調整為公告翌日起50日內(即延長20日)。
(三)延長農漁民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期間:由受災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調整為核發之翌日起35日內(即延長20日)。
四、請儘速將相關訊息通知借款人,並公告於信用部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及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正本: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
副本: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