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家農漁會爭議資產問題業獲圓滿解決
- 發布日期
- 94年08月04日
- 內容
第 48 號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36家農漁會爭議資產問題業獲圓滿解決
關於近日報載「追討信用部資產,36家農漁會會商」乙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表示自該局於93年1月30日成立後,即將解決36家農漁會資產爭議問題列為工作主要重點項目,並積極予以處理,已獲圓滿解決。
農業金融局對於相關報導事項提出說明如次:
一、訂定「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
(一)36家經營不善之農漁會信用部分別於90年及91年經財政部命令讓與銀行承受,惟有關承受銀行與農漁會間資產劃分問題,懸而未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農業金融法」第59條第2項規定,於93年7月30日會銜發布「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俾利爭議資產之認定及處理。
(二)依據前開處理準則規定,36家農漁會於信用部成立前取得之股票(份)、債券及營業所必需之不動產,應無償轉回農漁會,所需資金由政府支應。至於信用部成立日期之認定,以64年5月9日為基準,但實際成立日期在該日之後者,以實際成立日期為準。該處理原則業經多次與農漁會協調及說明,並獲得共識。
二、信用部成立前取得之非營業所必需不動產一併轉回農漁會
有關信用部成立前取得之非營業所必需不動產,經農業金融局積極協調下,業獲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第32次會議同意依「農漁會信用部財產劃分原則」規定,無償轉回農漁會。亦即對於信用部成立前取得之股票(份)、債券及不動產,不論營業或非營業,均予以無償轉回農漁會。
三、所需資金業於本(94)年7月29日撥付
(一)依據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第36次會議決議,本案所需資金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施行後所增加財源之20%專款中支應,並由金融重建基金先行支付,未來再由該專款歸墊。
(二)應無償轉回農漁會資產之會計師評估金額計15.66億元,扣除承受銀行應繳回尚未過戶土地之土地增值稅2.08億元,總計應撥付予承受銀行及金融重建基金金額為13.58億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業於本年7月29日撥付予各承受銀行及金融重建基金在案。
四、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問題
(一)依據「農業金融法」第59條第1項規定,36家農漁會可重新申請設立信用部。其中高雄縣鳥松鄉農會業於93年4月6日經農委會許可重新設立信用部,於同年6月28開始營業,並經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同意加入存款保險。
(二)農委會於本年7月1日訂定「經銀行承受信用部之農會漁會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之審核基準」,分別就農漁會之經營情形、淨值、債信及經營團隊等項目予以規範。未符合基準者,可俟改善後再提出申請,相關單位亦將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三)對於36家農漁會重新設立信用部,社會各界皆給予高度關注,如經許可,農業金融局將依相關法規加強管理,督促其健全經營,不容許再發生經營失敗之情形。
農業金融局強調,該局成立迄今正滿1年半,本案在歷經數十次會議討論及努力爭取下,業將延宕已久之爭議資產問題明確地劃分並加以解決,且資金支應來源亦已確定並撥付,就是落實以照顧農漁民權益為核心價值之最佳寫照,並充分顯示政府積極輔導各級農漁會正常營運,加強為農漁民服務之決心。農業金融局期許農漁會善加利用歸還之資產,回歸農漁業本質,提供農漁民更好的服務,並落實保障農漁民權益之宗旨。
聯絡人 姓名及職稱 林副局長士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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