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度中美基金輔導休閒農場經營貸款
- 發布日期
- 95年07月27日
- 內容
95年度中美基金貸款計畫說明書
一、計畫名稱及編號
(一)計畫名稱:
1、中文名稱:輔導休閒農場經營貸款計畫
2、英文名稱:Loan Project for Leisure Farms
(二)計畫編號:95-貸-輔-01
二、計畫總額度:新臺幣8000萬元
三、支應之農業施政項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程施政計畫(94年-97年)鄉村新風貌項下之發展休閒農業輔導
四、貸款對象:已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或取得休閒農場登記許可證之自然人或法人
五、貸款用途:提供有意經營休閒農場之經營者所需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六、提送機關及提送日期: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
(二)提送日期:95年5月
七、輔導及合作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台灣休閒農業發展協會、台灣生態教育農園協會、台灣省觀光農園發展協會
八、計畫實施地區及產業現況:
(一)計畫實施地區:台灣地區(含北、高二市)
(二)產業現況:
近年來我國國民平均所得不斷提高,由民國74年之2,992美元,逐年向上盤升,至83年即已突破1萬美元,89年則達14,140美元。以目前臺灣之國民所得水準,足可進身世界富裕國家之林。同時近10年來,我國國內旅遊人數不斷增加,由民國75年之2,100萬人次左右,至87年已增為4,200萬人次,10年間旅遊人數呈現倍數成長,另依據本會93年補助台灣休閒農業學會所作休閒農業場家全面性調查計畫之調查成果,台灣地區休閒農業產業全年營運規模約為45億元,現階段的台灣社會,已邁向嶄新的休閒時代,勢將為國內休閒旅遊業,甚至休閒農業之發展帶來無數的商機。尤其以休閒農業具有體驗及生態之旅遊型態,更能符合近年來世界旅遊之潮流。休閒農業將帶給我國農村另一種新的風貌。
九、成立計畫之經過及以往辦理貸款情形:
(一)成立計畫之經過:
1、為配合我國「農業部門─中長期永續促進就業對策」,加強利用農地及自然資源,以「農業結合旅遊」、「農業結合教育」的方式,發展休閒農場,以協助農民利用農地及景觀資源取得新的收入來源,創造農村地區在地就業機會。
2、鑒於休閒農場經營,常涉整地開發建設、環境改善及經營管理等資金需求,特成立本貸款計畫,供休閒農場經營者申請,以協助解決其資金不足之困境。
(二)以往辦理貸款情形:
94年度透過中國農民銀行辦理本項貸款,放貸金額為新臺幣3,650萬元。
十、貸款經辦機構:全國農業金庫
十一、計畫實施辦法:
(一) 本計畫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後實施。
(二) 由中美基金管理委員會將年度貸款資金撥入全國農業金庫。
(三) 由全國農業金庫徵信後辦理貸放手續,放款予本計畫擬申貸之休閒農場。
(四) 借款人申請本貸款時,應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或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逕向全國農業金庫(02-23805182~3)提出申請。
(五) 貸款經辦機構對申請案應實地瞭解審查,必要時得邀請輔導及合作機關協助審查,對符合規定者予以核貸,對於不合規定者,應以書面列明原因退件。
(六) 貸款經辦機構辦理本貸款應隨時與輔導及合作機關密切配合聯繫,輔導及合作機關應負責督導有關技術單位提供專業輔導,獲核貸之借款人應切實運用貸款資金。
(七) 申貸之休閒農場若屬同意籌設中之休閒農場,借款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之籌設期限內完成休閒農場設置,逾期未完成者,貸款經辦機構應收回貸款本息。
十二、推行時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方法:
(一) 推行時可能遭遇之困難:部分業者可能因資訊管道欠缺而不知加以運用。
(二) 解決方法:透過貸款經辦機構、各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台灣休閒農業發展協會、台灣生態教育農園協會、台灣省觀光農園發展協會等機關單位加以宣導、協助(派員或電話說明等)及運用本會網站等相關媒體加強宣導。
十三、計畫預定進度及貸款需款時間:
(一)計畫預定進度:於本計畫資金撥入全國農業金庫9個月內完成徵信及放款。
(二)貸款需款時間:依照借戶經營計畫進度,視個別貸款實際需要而定。
十四、貸款金額分析:由於休閒農場經營,常涉整地開發建設、環境改善、經營管理等資金需求,資金均較經營傳統農業龐大,為減輕前述休閒農場等經營業者之經營負擔,本貸款計畫預定依休閒農場之經營類型提供每位業者最高新臺幣600萬元(農業經營體驗型)或新臺幣 2000萬元以內(綜合型)之貸款。
十五、經濟效益及還款能力分析:
(一)經濟效益:本貸款實施後,預期可充裕農民經營休閒農場之資金,提高休閒農場競爭力,改善農民生活,增加農民取得新的收入來源機會,增加農家所得外,並可增加農村就業機會,提昇休閒農場之經營品質,健全休閒農場之輔導機制。
(二)還款能力分析:由於休閒農場需經一定程序之審查取得籌設同意文件或許可登記證,因此其經營上,已具備一定的經營條件與基礎,透過貸款資金投入,預期可提高休閒農場之經營品質與管理及健全其財務結構,加上近年來,我國國內旅遊人數有持續增加之趨勢,因此本貸款計畫實施後,應可提昇借戶之經營能力,增加借戶之收入,增強其還款能力。
十六、資金來源:由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支應,本貸款計畫經核定同意辦理,並與全國農業金庫完成貸款合約簽訂後,由中美基金管理委員會將年度貸款資金撥入全國農業金庫。
十七、貸款條件:
(一)貸款利率: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率(目前為年息2%)計息,如有調整,於3、6、9、12月之1日機動調整。(其中年息1.975%作為全國農業金庫手續費及呆帳準備)。
(二)貸款期限:資本支出最長10年,週轉金最長3年。
(三)個別貸款額度:
項次 經營類型 每戶最高貸款餘額 申貸用途
1 綜合型(場內含有農業經營體驗分區及遊客休憩分區者) 2000萬元/家 休閒農場之建設、經營暨周邊環境綠美化所需資金(不含購地之資金)。
2 農業經營體驗型(場內僅有農業經營體驗分區者) 600萬元/家 同上。
(四)資金撥付方式:由全國農業金庫依貸款計畫實際進度,一次或分次撥付。
(五)貸款償還方式:
1、貸款戶對全國農業金庫:
(1)本金:週轉金貸款分3年6期平均攤還,每年還本日為5月20日及11月20日。資本支出貸款寬緩期最長為3年,期滿後以半年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第1期於民國98年11月20日攤還,每年還本日為5月20日及11月20日。
(2)利息:每半年繳息1次,每年付息日為5月20日及11月20日。
2、全國農業金庫對中美基金:
(1)本金:週轉金貸款分3年6期平均攤還,第1期於95年12月1日攤還,每年還本日為6月1日及12月1日。資本支出貸款寬緩期最長為3年,期滿後以半年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第1期於民國98年12月1日攤還,每年還本日為6月1日及12月1日。
(2)利息:第1期繳息日為民國95年12月1日,以後每半年繳息1次,每年付息日為6月1日及12月1日。
(六)擔保方式:由全國農業金庫依照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者,由全國農業金庫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十八、貸款風險:本貸款風險由全國農業金庫自行負擔。
十九、貸款申請期限:於計畫資金撥入全國農業金庫8個月內完成申請。
二十、貸款資金動用期限:於本計畫資金撥入全國農業金庫9個月內完成徵信及放款。
廿一、本計畫說明書如未盡事宜,悉依貸款合約、全國農業金庫有關授信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