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
- 發布日期
- 110年12月01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1105085276B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後「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請轉知貴轄公所、工作站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9條第2項、第3項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配合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修正規定,修正「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林業部分增列「森林副產物-竹筍 (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正本: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林務局
副本:本會輔導處、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