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家綜合貸款及農業發展基金作業規範99.6.2修正說明常見問題
- 分類
- 解釋函示
- 發布日期
- 99年06月03日
- 內容
Q1: 農家綜合貸款及農業發展基金作業規範99.6.2修正緣由及修正規定前後差異?
A:
一、依漁會法第15條規定,漁民設籍當地未設區漁會者,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故有部分漁會會員因戶籍非設籍於其所屬漁會組織區域內(下稱籍外會員),依舊有規定(99.2.25修正),彼等未能向其所屬漁會申辦農家綜合貸款。為落實農漁會服務會員宗旨,爰修正「農家綜合貸款要點」第5點,將籍外會員納入本貸款受理對象。
二、因農會會員戶籍依規定應為其所屬農會組織區域內,故本次修正對農會受理對象並無影響。漁會受理本貸款對象增加其籍外會員,可不受戶籍在其組織區域之限制。Q2:農保被保險人有否被排除於農家綜合貸款對象?
A:農家綜合貸款第4點規定貸款對象為農會正會員、農保被保險人、漁會甲類會員等之一,爰該類對象並無排除。若農保被保險人戶籍設於該農漁會組織轄區內或其設籍之鄉、鎮、市、區無農(漁)會信用部,且戶籍設於農(漁)會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者,農漁會得依規定受理。Q3: 農家綜合貸款第5點第2項第2款規定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受理本貸款,借款人戶籍設於該農漁會組織轄區內,是否意味放寬規定只要為農漁會轄區內之農漁民皆可辦理?
A: 依農家綜合貸款第4點規定,貸款對象應為農會正會員、農保被保險人、漁會甲類會員等之一; 農漁會受理本貸款,除依第5點規定為承辦範圍外,受理對象應符合第4點規定。Q4: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2點第2項第1款規定農漁會受理專案農貸案件,除其他貸款辦法或要點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借款人為其農(漁)會所屬會員…….乙節,是否專案農貸各項貸款受理對象均須為農漁會所屬會員?贊助會員可否申貸?
A:
一、農漁會會員僅為農漁會受理專案農貸對象之一,目前專案農貸中僅有農家綜合貸款及改善財務貸款之對象限農會正會員、農保被保險人、漁會甲類會員。
二、其他專案農貸依各貸款相關規定訂有不同貸款對象,農漁會贊助會員如符合其他專案農貸規定之貸款對象,可依規定申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