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 發布日期
- 106年12月29日
- 內容
受文者:略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貴農會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農會員工開啟金庫供非相關業務人員進出並存放私人財物,且相關人員進出庫房未依規定登載「進出庫房管理登記簿」。
(二)理由:
1、106年10月20日(星期五),信用部主任指示總出納,開啟金庫供非業務相關人員進出存放私人財物,並於10月23日(星期一)取回,及該等人員進出庫房均未登載「進出庫房管理登記簿」等,貴農會未建立妥適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考量貴農會主動通報且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追究失職員工責任,嗣後亦積極研議改善方案,爰核處新臺幣6萬元之罰鍰。
2、本案庫房管理依上開事實,顯見貴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未能具體落實,有礙健全經營,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及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