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2點第2項規定補充說明
- 分類
- 解釋函示
- 發布日期
- 96年03月27日
- 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0965080084號
主旨:有關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2點第2項規定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規定(96年3月16日農金字第0965080053號函檢附發布令及其修正規定諒達)旨在加強專案農貸之輔導及查驗效能,降低貸款經辦機構執行成本及風險,並避免貸款經辦機構間之惡性競爭,合先敘明。
二、旨揭規定補充說明如下:
(一)有關適用時間基準,基於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則,法令修正前非設籍於組織區域內之借款人已提出申請案件,自可予以辦理;至於法令修正前未提出申請,僅以口頭詢問或表述意願者,因欠缺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尚無主張信賴保護之餘地。
(二)有關組織區域之認定及適用:
1、旨揭規定所稱組織區域係指農(漁)會依農(漁)會法所劃定之組織區域,故農會與漁會之組織區域或有重疊處,如借款人戶籍所在鄉(鎮、市、區)同時隸屬農會及漁會組織區域者,則借款人可向該農會信用部或漁會信用部申貸。
2、借款人戶籍所在地農(漁)會信用部由銀行承受者,得向戶籍所在地毗鄰區域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或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申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