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經辦機構辦理紓困新貸及舊貸案件,應列為110年度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之必查項目
- 分類
- 解釋函示
- 發布日期
- 110年01月15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105084090號
主旨:有關貴會(公司)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新貸及舊貸案件,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強化辦理旨揭貸款之內部控制,請將其列為本(110)年度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之必查項目:
(一)抽查之貸款項目應依重要性原則辦理。
(二)抽查範圍為所有承作紓困新貸及舊貸案件。
(三)紓困新貸及舊貸案件應分別抽查,件數至少為前開範圍各該新貸及舊貸件數之3%,前開3%件數如低於10件者最少應抽查10件;貸放件數未達10件者,應全數辦理查核。
二、依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作業規範」第7點規定,紓困新貸案件之申請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止,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本年1月31日前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借款人;請確實依前開規定辦理,以維護借款人權益。
三、另請農業金庫訂定紓困新貸及舊貸案件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之工作底稿範本。
正本: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