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農貸用途為資本性支出者應檢具相關憑證疑義
- 分類
- 解釋函示
- 發布日期
- 96年03月02日
- 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0960110906號
主旨:有關建議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資本性支出部分免檢具相關憑證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委員國會辦公室96年2月27日○○字第96022701號函。
二、依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第4點、第11點及第13點規定,與農業產銷班貸款要點第4點及第12點規定,貸款用途可分為資本性支出及週轉金。其中資本性支出係指購買農、林、漁、牧生產設備、興修建禽畜舍、整建漁塭設施、購買農地等中、長期資本財支出,為確保貸款效益,依金融機構一般實務作法,確有徵取相關憑證之必要;至於週轉金部分,因支出項目零散且金額較小,為簡化貸款程序,得免予檢具相關憑證。
三、前揭相關憑證係指統一發票、收據等可資證明資金用於指定用途之憑證;惟考量農(漁)民實務需要,由具名業者簽發之估價單,併同貸款經辦機構實地查驗相關文件,亦可納為相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