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災貸款延長受理 分散人潮避免群聚
- 發布日期
- 110年05月24日
- 內容
第450號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因應疫情警戒升級,基於防疫考量,農委會彈性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相關作業之申請受理期間,包含農漁民向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之受理期間,延長為公告翌日起 30 日內,以及農漁民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下稱天災貸款)期間,延長為受災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5日內。農委會自110年5月11日後公告之天災貸款均可追溯適用,以避免受災農漁民申借天災貸款之時間集中而造成感染風險,共同挺農漁民度過難關。
農委會農金局說明,農委會已於110年5月21日發布「疫情期間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及現勘作業防疫指引」,與農漁民申借天災貸款有關重點如下:
一、 延長農漁民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受理期間及新增申請方式:由公告翌日起 10 日內,調整為公告翌日起 30 日內(即延長 20 日)。除親自或委託他人申請外,並得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方式申請。
二、 延長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受災證明書期間:由公告翌日起30日內,調整為公告翌日起50日內(即延長 20 日)。
三、 延長農漁民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期間:由受災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調整為核發之翌日起35日內(即延長 20 日)。
農金局表示,為紓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申借天災貸款之農漁民還款壓力,於109年提供1年免息措施,因迄今部分受災農漁民尚未完全回復疫情前之營農收益,復遭受天災侵襲,還款能力欠佳,為協助其辦理災後復耕、復養,減輕利息負擔,已於110年3月29日公告天災貸款之新貸及舊貸案件,免息措施延長1年,免息期間由原109年4月15日起至110年4月14日止,延長至111年4月14日止,並由農委會補貼利息。同時簡化、加速作業流程,免息措施毋需認定,亦即,舊貸案件免申請,新貸案件核准後直接適用。
農金局進一步強調,疫情期間相關救助之申請作業已延長受理,呼籲農漁民避免集中申請,且可多利用電話、郵寄等多元管道向公所申辦受災證明書,以減少群聚風險。另為利天災貸款之借款人即時取得公告資訊,已促請當地農漁會儘速將相關訊息通知借款人,並公告於信用部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及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
聯絡人:農業金融局周副局長妙芳
電 話:02-33935802
手 機:0918-415-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