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貸款經辦機構辦理補貼農民參加家禽禽流感保險部分保費之作業程序
- 分類
- 無
- 發布日期
- 109年08月26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095085063號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為貸款經辦機構辦理補貼農民參加家禽禽流感保險部分保費,調整作業程序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會108年11月25日修正實施「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7條規定,有關養禽戶新申借「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之家禽產業經營類及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者,應參加「家禽禽流感保險」,並於同日以農授金字第1085084887號函(諒達)規範貸款經辦機構辦理補貼農民部分保費之作業程序,合先敘明。
二、為配合實務所需,本會農業金融局已責請全國農業金庫修正專案農貸帳務系統有關保費登錄之「138-家禽經營及雞蛋生產保費登錄」功能(以每筆總保費*1/4與撥貸金額*補貼息*15%比較,取其低之金額),爰本會前揭函說明三之作業程序及說明四之帳務處理(舉例之相關分錄),調整如下:
(一)請貸款經辦機構於收到明台產物保險公司所送借款人之保險費收據時,應至「138」項下確實登打「投保日」等相關資料並列印,依所列「應補貼保費」金額,即時帳列「業務費用-補貼保費」科目,並將補貼保費存入借款人帳戶,及通知借款人已入帳。檢送「補貼保費及補貼息相關分錄」之舉例說明如附件。
(二)貸款經辦機構如已提列「代收款項-補貼息保留款」,請將其沖轉為「放款利息收入-補貼息」。另前已收到保險費收據尚未補貼農民保費者,應一併於109年9月底前認列費用,並將補貼保費存入借款人帳戶,及通知借款人已入帳。
三、另案關系統功能,涉實務操作面問題,請逕向全國農業金庫(Tel:02-23805186林小姐)洽詢。
四、為促使貸款經辦機構確實依規定辦理補貼農民部分保費,本會農業金融局業將此節列入訪查查核重點,並請全國農業金庫加強輔導及查核。
正本: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畜牧處、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