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8條規定承受之耕地及農舍,是否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第18條規定限制疑義
- 發布日期
- 99年02月22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99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0995070118號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下稱重建條例)第18條規定承受之耕地及農舍,是否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第18條規定之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9年1月29日府農務字第0990026175號函。
二、鑑於重建條例並未明文排除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第18條規定之限制,爰金融機構依重建條例第18條規定所承受之擔保品,仍應受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之限制。
三、另依「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第6條規定,金融機構承受擔保品後,申請補助之應備文件未包含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證明文件,爰承受擔保品是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不影響金融機構申請補助事宜。
正本:高雄縣政府
副本:內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台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市政府、台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