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可否先申貸農家綜合貸款後,再申貸紓困農家綜合貸款之疑義案
- 發布日期
- 109年07月17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095043336號
主旨:有關借款人可否先申貸農家綜合貸款後,再申貸紓困農家綜
合貸款之疑義,請貴會(公司)確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5日農金庫總專一字第1093351664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下稱紓困辦法)第5條規定,受利息補貼新貸案件每一借款人貸款總餘額,不受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下稱農貸辦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三、前揭條文之立法意旨係為協助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農產業或事業取得相關紓困資金,排除受利息補貼新貸案件每一借款人貸款總餘額規定限制,至於各項貸款額度仍應依農貸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上限辦理。爰借款人於紓困辦法施行日(109年1月15日)前已有農家綜合貸款舊貸餘額者,如符合利息補貼規定,可再申貸1筆紓困農家綜合貸款。
四、至於借款人109年1月15日前未有農家綜合貸款舊貸餘額者,可否先申貸農家綜合貸款後,再申貸1筆紓困農家綜合貸款一節,考量目前疫情已漸趨緩,且政府補助資源有限,為利資源衡平分配,自109年7月20日起,如借款人申貸農家綜合貸款,貸款經辦機構應先確認其是否符合紓困貸款申貸條件,如符合者應申貸紓困貸款,不得先申貸農家綜合貸款後,再申貸紓困農家綜合貸款。至於其他專案農貸各項貸款,亦應比照上開原則辦理。
五、另為促使貸款經辦機構確實依規定辦理,本會農業金融局業將此節列入訪查查核重點,並請全國農業金庫加強輔導及查核。
正本: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