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既有專案農貸屬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貸款申請延期還款作業程序
- 發布日期
- 109年04月08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095084337號
主旨: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漁業經營者,既有專案農貸屬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貸款,其申請延期還款之作業程序,請依說明辦理並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109年3月12日訂定發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作業規範」辦理。
二、旨揭借款人有延期還款需要時,應於110年6月30日前檢具「專案農貸延期還款案件申請書」及「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附件1),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期還款。
三、目前專案農貸之週轉金貸款期限多為5年,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貸款期限則為3年,考量本次疫情影響漁業經營,為加速及簡化程序,如借款人展延期間未逾原貸款期限2年者,本會同意延長貸款期限最長2年,貸款經辦機構得免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2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逐案報本會核准。惟貸款經辦機構應覈實評估延期還款必要性及展延期間之合理性等,將審查結果記載於「專案農貸延期還款案件審核表」及「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附件2)。
正本: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本會企劃處、本會畜牧處、本會輔導處、本會國際處、本會科技處、本會農田水利處、本會農糧署、本會漁業署、本會林務局、本會水土保持局、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本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