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農業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預告終止日 106-07-04)
- 發布日期
- 106年06月15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1065074215A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農業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四項。
三、「農業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農業金融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boaf.gov.tw)。
四、鑑於農業金融機構落實防制洗錢機制,可遏止資助恐怖主義之行為,為使我國資恐防制與洗錢防制體系更趨完備,配合洗錢防制法定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爰本辦法草案預告期間有縮短為十四日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1) 承辦單位:本會農業金融局
(2)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號3樓
(3) 電話:02-3393-5848
(4) 傳真:02-3393-7597
(5) 電子郵件:luka@boaf.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