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辦理105年1月寒害「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期限修正
- 發布日期
- 105年03月14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1055084087C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一百零五年一月寒害「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期限修正為受災證明書核發或「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修正發布之翌日起十五日內。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本會前以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農輔字第一○五○○二二○七四號公告各直轄市及縣(市)為辦理旨揭低利貸款地區,與該貸款之項目、額度、期限、利率及貸款經辦機構之受理期限在案。
二、為配合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農金字第1055084087號令修正發布「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並溯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生效,爰上開地區受災農漁民,辦理一百零五年一月寒害「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期限修正為受災證明書核發或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修正發布之翌日起十五日內。
主任委員 陳 志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