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機構因應106年禽流感疫情之協助措施
- 發布日期
- 106年03月20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3月20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106508416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農業金融機構因應106年禽流感疫情之協助措施」1份,請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措施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
1、「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及「青年從農創業貸款」之借款人,取得本人、配偶、父母、祖父母名義之下列證明書之一者:
(1)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開立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撲殺場證明書」。
(2)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各分局開立之「家禽流行性感冒疫情期間屠宰場停止營業證明書」。
2、前款以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下稱專案農貸)之借款人,取得本人名義之上開證明書之一者。
(二)協助措施
1、專案農貸新貸第1年之利息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本金得依各該貸款規定申請寬緩。
2、借款人若有擔保能力不足者,請經辦機構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該基金提供最高9成保證,前項利息免收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
3、本次貸款額度應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下稱農貸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辦理,但不併入同條第2項有關每一借款人所貸專案農貸總餘額計算。惟經辦機構應依借款人財務及徵信覈實核貸。
4、借款人依本措施辦理寬緩,屆期仍有還款困難,得依農貸辦法第22條規定申請展延。
(三)受理期限:自即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
二、為使禽流感疫情受損者即時取得協助措施資訊,請經辦機構儘速將旨揭措施刊登於營業廳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並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小組、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週知。
正本: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本會畜牧處、本會輔導處、本會科技處、本會資訊中心、本會漁業署、本會農糧署、本會林務局、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