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漁會申請設立信用部處理方式說明
- 發布日期
- 96年03月05日
- 內容
第80號 中華民國 96年 3月 5日
農漁會申請設立信用部處理方式說明
農委會表示,依據農業金融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經財政部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3條規定將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漁會,為辦理農業金融業務可以申請設立信用部。惟該會為降低外界對於經營失敗金融機構重新營業之疑慮,並兼顧農漁民對於金融服務之需求以及本會日後監理之需要,爰訂定經銀行承受信用部之農會漁會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之審核基準,並依據上開審核基準、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審核被銀行承受信用部之農漁會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案,以95年度受理31家農會申請重設信用部案為例,係於該年3月受理申請後,依據上開相關規定分別就該農漁會之財務條件、經營團隊、當地農業人口及金融機構分布狀況等項目從嚴審核,另邀請專家學者對申請農漁會之理事長、總幹事及預定信用部主任進行面談,以進一步瞭解其業務計畫及經營理念,並提供具體建議,於同年9月審核完竣,核定8家農會許可設立信用部,其審核過程嚴謹與各項選舉並無關連。
農委會進一步說明,基於農漁會提供當地農漁民金融服務之需求,以發揮農漁會綜合經營體質之綜效,並考量穩健經營,就95年度許可設立信用部之臺灣省農會等8家農會開業初期放款業務以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存單質借、對直轄市、縣(市)府放款及100萬元以下之小額貸款為限,若未來營運狀況不佳,則進一步限縮業務。另93年4月經農委會許可設立信用部之高雄縣鳥松鄉農會,截至本(96)年1月底止,存款16.5億元,放款5.8億元,淨值1.4億元,逾放比率0.07%,93、94及95年度均有盈餘,經營情形尚稱良好。
農委會指出,有關報載「一家獲准新設信用部之農漁會,規劃由其他部門的一位司機,擔任信用部主任」事,經查該會係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2、3條規定審核信用部主任資格,該員早年雖曾兼任司機,惟相關工作經歷,依所屬編制部門、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經歷審視結果,已符合相關規定,始同意該員列入信用部主任候用名冊。
農委會另指出,就96年度該會受理被銀行承受信用部之農漁會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案,除以提供農漁民金融服務為考量外,將依相關規定嚴格審查原經營失敗團隊續任理監事及總幹事情形,兼顧信用部穩健經營及金融市場競爭壓力,以避免重蹈過去經營失敗之覆轍。對於經許可重新設立之信用部,並將採行嚴格監理標準,督促健全經營,不容許再發生經營失敗之情形。除按月定期追蹤其經營動態,並由全國農業金庫加強輔導外,亦將嚴格監視其資本適足性,配合放款規模調整撥充事業資金,以厚植風險承擔能力。聯絡人:林副局長士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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