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等地區為辦理110年8月上旬西南氣流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
- 110年08月12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10002370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等地區為辦理110年8月上旬西南氣流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項目為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等地區之畜產業全部品項為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0年8月13日至8月22日止,於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等地區轄內鄉(鎮、市、區)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畜產品於同產季、長期作畜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如附表1)辦理。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如附表2;貸款利息於111年4月14日前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111年4月15日起貸款利率恢復為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年率0.305%計算(目前貸款利率為年息0.54%),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0-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六)請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政府將相關資訊轉知有關鄉(鎮、市、區)公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規定配合辦理。
五、豬隻飼養戶未依「農業保險法」第8條第1項及「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投保豬隻死亡保險者,不給予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