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有關申辦畜牧場登記中,尚未能提供收乳證明之農民申貸「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疑義
- 分類
- 解釋函示
- 發布日期
- 103年11月21日
- 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03501687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申辦畜牧場登記中,尚未能提供收乳證明之農民申貸「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疑義一案,請依說明二至四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3年10月20日營農信字第1030010446號函。
二、經查「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擬申請「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貸款,且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僅得申請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相關文件。
三、所詢申辦畜牧場登記中,尚未能提供收乳證明之農民,符合前揭規定,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惟應於2年內補正畜牧場登記證書及收乳證明等文件。
四、至於擬先以一般貸款辦理,俟取得收乳證明後,再轉貸「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之「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資本支出貸款一節,因申辦畜牧場登記中,尚未能提供收乳證明之農民,依規定已可申貸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爰尚無先以一般貸款核貸之必要,況如先以一般貸款核貸,再轉貸為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與本會95年8月17日農授金字第0955014492號函(諒達)規定亦有不符。
正本:臺南市下營區農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本會畜牧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