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辦理授信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未能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5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 發布日期
- 108年02月26日
- 內容
受文者:略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農會辦理授信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未能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5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貴農會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農會授信對保作業由非信用部職員單獨辨理,且該員已被貴農會評估為高風險客戶,未採取較嚴謹之管控措施,仍由該員單獨辦理對保;另信用部授信人員偽造借保人簽名,內部控制嚴重缺失,致生冒貸領客戶存放款情事。
(二)理由:
1、貴農會辦理授信對保作業由非信用部職員(保險部主任)單獨辨理,核與本會103年1月9日農金字第1025071423號函「信用部核心業務應由信用部正式職員擔任」規定未符。
2、上開非信用部職員被貴農會通報為疑似洗錢交易,並評估為高風險客戶,其行為已有重大瑕疵,仍由該員單獨辦理對保作業,貴農會未能採取進一步管控措施,內部控制有明顯缺失。
3、另授信人員辦理對保,偽造借保人簽名,放款紀律不佳,貴農會未能落實內部管理機制,致生弊案,授信作業嚴重疏失。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2款、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