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能妥適建立並具體落實,致對非會員同一關係人放款金額超逾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放款最高限額,依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及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最低額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 發布日期
- 108年01月22日
- 內容
受文者:○○○農會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 貴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能妥適建立並具體落實,致對非會員同一關係人放款金額超逾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放款最高限額,依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及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最低額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貴農會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貴農會信用部辦理授信業務與內部管理專案檢查(報告編號:○○○),提列檢查意見一(一)3,對非會員同一關係人放款金額超逾該農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放款最高限額,如:105年10月31日貸放非會員同一關係人○○○及○○○(2人為配偶)各6,000千元,金額合計12,000千元,超逾105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對非會員同一關係人授信最高限額6,000千元,核與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二)理由:
1、貴農會信用部未落實各類授信對象授信限額之控管,核有內部控制制度疏漏,顯見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能妥適建立並具體落實,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2、上開違反事項,鑑於貴農會已多次函請借戶○○○、○○○等2人儘速還款,辦理改善中,依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及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最低額罰鍰新臺幣3萬元。
3、本案貴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能具體落實,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法令依據: 農業金融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及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