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辦理○○徵信、授信及貸後管理等作業,核有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農業金融法第4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 發布日期
- 107年01月31日
- 內容
受文者:○○○公司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 處分相對人:略
地址:略
代表人:略
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二、 主旨:貴公司辦理○○公司及○○公司徵信、授信及貸後管理等作業,核有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依農業金融法第4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三、 事實及理由:貴公司辦理旨揭業務於公司治理及徵授信撥貸資金控管等方面,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以有效控制授信風險,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核有缺失如下:
(一) 未落實授信業務公司治理,核有未能達成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款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4條第1項有關董事會監督責任之規範目的。
(二) 未建立通案性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內部制度及規範,核未能達成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所定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目的。
(三) 未落實徵信、授信及貸後管理等內部控制作業,評估所承受之風險以採用適當政策與程序,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未能達成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3款規定之要求。
四、 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47條第1項第7款規定。
五、 繳款方式:略
六、 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