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家綜合貸款要點有關修建自用農(漁)宅貸款相關規定疑義案
- 分類
- 解釋函示
- 發布日期
- 95年06月06日
- 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0955080187號主旨:農家綜合貸款要點有關修建自用農(漁)宅貸款相關規定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旨揭貸款要點第4點第1款規定,20歲以上且在當地設籍達6個月以上之農(漁)民,可辦理本貸款以修建自用農(漁)宅,合先敘明。
二、前項規定之貸款對象認定基準如下:
(一)所稱農(漁)民,係指農業發展條例所稱直接從事農(漁)業生產之自然人,由貸款經辦機構於核貸程序中覈實認定。
(二)所稱自用,係包括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之家庭農場成員(即借款人本人、配偶、同戶直系血親)所有且使用者。
三、本貸款擬修建之農(漁)宅座落應與借款人戶籍同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