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反詐騙作業,請依風險基礎及比例原則採取簡政便民措施
- 發布日期
- 108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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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0850740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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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關於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反詐騙作業,請依風險基礎及比例原則採取簡政便民措施,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蘇院長指示,新臺幣50萬元以下無摺存款交易,若金融機構認識客戶且已留存資料得以確認者,則無須請存款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核對;對於臨時性交易客戶(陌生民眾)則應加強關懷與確認身分;對於公庫業務,包括繳納稅款及規費等,無須請民眾登記資料或查驗身分(新聞稿詳如附件)。
二、請貴公司(會)配合採取下列認識客戶作業之簡政便民措施:
(一)無摺存款50萬元以下交易,如農業金融機構已有資料並認識客戶,不須請存款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核對。
(二)農業金融機構客戶以轉帳方式存入本身機構無摺存款者,因該機構已有客戶資料,無須再請客戶填寫資料。
(三)辦理繳納稅款、規費者,可不適用洗錢防制規定。
(四)多數金融交易都是正常交易活動,洗錢防制措施應便民並符合比例原則。正本: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