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經辦機構行政費用補助,以109年6月30日前核准之案件為限,且補助金額合計以600萬元為上限。
- 發布日期
- 109年06月05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095084684號
主旨:「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業於109年6月5日修正發布,請依修正後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第3點規定辦理。
二、貴會(公司)為協助產業儘速復甦,以自有資金提供農(漁)業者紓困資金及協助辦理利息補貼相關事宜,並縮短審核作業流程,儘速支應業者緊急紓困需求,對於貴會(公司)積極配合本會政策辦理紓困措施,敬表謝忱。
三、為補助貴會(公司)配合辦理紓困措施致增加之行政作業成本,本會依旨揭作業規範給予0.5%行政費用補助,考量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已漸趨緩,且為利補助資源衡平分配,爰修正上開補助之適用範圍為貴會(公司)於109年6月30日前核准之紓困貸款及核准利息補貼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舊貸案件,且補助金額合計以600萬元為上限。
正本: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
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