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民眾瞭解提供個人帳戶予不法集團使用之相關刑事責任並強化洗錢防制工作,請加強向民眾宣導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
- 106年09月06日
- 內容
為利民眾瞭解提供個人帳戶予不法集團使用之相關刑事責任並強化洗錢防制工作,請加強向民眾宣導相關規定。
(全國農業金庫106年8月29日農金庫總專一字第10650C51577號函送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8月21日全一字第1060004401號函:請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6年8月9日銀局(法)字第10610004021號函說明事項加強向民眾宣導相關規定)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發文日期:106.08.09
發文字號:銀局(法)字第10610004021號函主旨:為利民眾瞭解提供個人帳戶予不法集團使用之相關刑事責任並強化洗錢防制工作,請加強向民眾宣導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民眾如提供個人帳戶予不法集團使用,可能成為刑法詐欺罪之幫助犯,依105年12月28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規定,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等行為,均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二、為利民眾瞭解提供個人帳戶予不法集團使用之相關刑事責任並強化洗錢防制工作,請妥善利用各種場合,例如客戶洽辦業務,或於各營業廳、網站、自動櫃員機及每月寄發客戶之對帳單等,加強向民眾宣導前開規定,並提醒客戶妥善管理其帳戶,勿將國民身分證、存摺、存款帳號、提款卡及密碼提供或借予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