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請貸款經辦機構縮短紓困貸款辦理時程,並加強宣導
- 發布日期
- 109年03月18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09508422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為協助農漁業者申辦「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下稱本紓困貸款)」,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3月12日訂定發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作業規範」辦理。
二、考量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農產業或事業,有申貸資金需求及舊貸申請延期還款之急迫性,為加速及簡化程序,請縮短辦理本紓困貸款之時程,說明如下:
(一)新貸(109年1月15日至12月31日申貸案件):應於經認定營運困難或利息補貼對象後15天內完成審查。
(二)舊貸(109年1月15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
1、應於經認定營運困難或利息補貼對象後7天內完成審查。
2、申請延期還款案件,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1)請主動告知借款人有延期還款需要時,應於110年6月30日前檢具「專案農貸延期還款案件申請書」及「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附件1),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期還款。
(2)如借款人展延期間未逾原貸款期限1年者,本會同意延長貸款期限最長1年,貸款經辦機構得免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2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逐案報本會核准。惟貸款經辦機構應覈實評估延期還款必要性及展延期間之合理性等,將審查結果記載於「
專案農貸延期還款案件審核表」及「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附件2)。
三、為鼓勵配合落實執行紓困貸款措施之農漁會,業研議將旨案納入109年度農漁會考核其他政策性任務加(扣)分項目。
四、請貴會(公司)於各集會場合、網路群組、臉書、跑馬燈等,協助宣導本紓困貸款相關資訊及諮詢專線:
(一)全國農業金庫:0972-590951
(二)農業信用保證基金:0963-619301
(三)農業金融局:0933-239983
正本: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副本: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本會企劃處、本會畜牧處、本會輔導處、本會國際處、本會科技處、本會農田水利處、本會農糧署、本會漁業署、本會林務局、本會水土保持局、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本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