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害貸款第1年免息並調降利率、放寬支應範圍及延長受理期限
- 發布日期
- 105年02月04日
- 內容
第 273 號 中華民國 105年2月4 日
本(105)年1月寒害致農漁業損失嚴重,農委會除提供20億元「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下稱災害貸款)」,並為協助產業復養復耕及減輕農漁民財務壓力,提供新貸災害貸款第1年免息,並調降災害貸款利率、放寬貸款支應範圍及延長受理期限。考量農漁民復養復耕需求及減輕農漁民財務負擔,農委會規劃災害貸款新貸第1年免息協助措施,免收之利息由政府代為支付,另參考其他部會近來政策性貸款利率調降幅度,調降災害貸款利率0.14個百分點,由年息1.25%降為1.11%,如以貸放20億元估算,第1年可為農漁民節省2,200萬元利息支出。另新、舊貸屆期還款仍有困難者,可依規定申請展延。
農委會農業金融局表示,為加速產業復原,除明確規範災害貸款週轉金得支應凍儲、加工、清運及復養等相關支出外,另同時放寬農漁民自救助公告日(1月25日)起,所墊付之前開支出,得納入貸款支應範圍,並簡化協助購儲農產品之農企業,申辦貸款之程序及文件。
農業金融局進一步表示,為因應產業特殊需求及提供受災農漁民充裕申辦期間,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受理農漁民申請受災證明書之期限,與現金救助受理期限同步延長。請農漁民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具受災證明書與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當地農(漁)會信用部申請災害貸款。農漁民如擔保能力不足,得由貸款經辦機構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