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凡那比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最長貸款期限及本金寬緩最長期限規定
- 發布日期
- 99年11月24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0995080538號
附件:主旨:修正凡那比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最長貸款期限及本金寬緩最長期限規定。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會前已公告凡那比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適用地區、項目、額度及期限如下:
(一)花蓮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及屏東縣:99年9月21日農授金字第0995080434號公告附表。
(二)雲林縣:99年9月21日農授金字第0995080437號公告附表;
(三)嘉義市:99年9月23日農授金字第0995080439號公告附表;
(四)臺中縣及臺東縣:99年9月24日農授金字第0995080450公告附表。
二、凡那比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借款人,其前並辦理莫拉克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有案者,其凡那比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最長期限及本金寬緩最長期限規定,依前開公告附表規定增加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