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9月凡那比颱風造成農業災害,本會公告嘉義市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
- 99年09月23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0995080439號
附件:如文主旨:99年9月凡那比颱風造成農業災害,本會公告嘉義市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ㄧ、貸款利率依借款人身分分為2類:
(一)借款人亦為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並辦理莫拉克風災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有案者,年息1%。
(二)其他借款人,年息1.25%。
二、本次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odt檔案)。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99-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其使用土地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凡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不予核貸。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日者,得由區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漁)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核實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