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費率新制自96年7月1日上路
- 發布日期
- 96年10月23日
- 內容
第 90 號 中華民國96年 10 月 23 日
存保費率新制自96年7月1日上路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業於96年10月15日核定「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修正案」,並自本(96)年7月1日起施行。農漁會信用部適用之費率調整為保額內存款以萬分之2、3、4、5、6計收,保額以上存款以固定費率萬分之0.25計收。
農委會說明,由於存款保險條例業於9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其中保險費基數計算方式由保額內存款改為要保存款總額,為避免保費計算基礎擴大後,驟然增加要保機構保費負擔,金管會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獲致決議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採保額內存款按風險指標核算之差別費率計收,保額以上存款按固定費率方式計收。
農委會表示,農漁會信用部如比照一般金融機構適用之費率計收保費,則應繳年保費占稅前純益比率高於一般金融機構;且依農會法、漁會法之規定,信用部部分盈餘尚需撥充支應農漁業推廣等經費,實不宜再負擔過高之保險費用,爰建議農漁會信用部應採較低費率。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經參採農委會之建議,並擬訂「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修正案」報請金管會核定。依該存款保險費率方案,一般金融機構之差別費率分為萬分之3、4、5、6、7等5級,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25;農漁會信用部之差別費率則分為萬分之2、3、4、5、6等5級。
農委會指出,新制費率方案自本年7月1日實施後,目前已加入存款保險之277家農漁會信用部應繳年保費將較原保費計收方式減少約0.8億元,其中逾200家信用部之保費負擔較以前為輕;此外,新制費率方案將可更合理反映農漁會信用部間經營風險差異,以引導其健全經營、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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