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財務貸款」不得用以償還本、息已逾清償期之「既有貸款」
- 分類
- 解釋函示
- 發布日期
- 100年07月18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1005080269號
主旨:「改善財務貸款」(下稱本貸款)於文到之日起不得用以償還本、息已逾清償期之「既有貸款」,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審計部查核本會99年度1月至8月份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財務收支審核通知事項辦理。
二、依「改善財務貸款要點」第4點規定,本貸款應全數用於償還既有貸款本息。所稱「既有貸款」除應符合同要點第3點第2款及第3款條件外,於申貸時應為正常放款,不得有本、息逾期未償付情事。